(2015)会民三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蒲俊琪与曹开明、刘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俊琪,曹开明,刘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蒲俊琪,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春栋,系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开明,男,农民。被告刘宾,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俊琪与被告曹开明、刘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俊琪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曹开明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开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俊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俊琪撤回对被告曹开明的起诉。审判员 冯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