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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文建、黄超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建,黄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72号申请人李文建,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黄超丽,女,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文建与被申请人黄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文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超丽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文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超丽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229号11栋3单元1层101号房屋(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业务件号:权2656456)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