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9执16一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斌诉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执16一1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兴路。被执行人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金明,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黑山村。关于杨斌诉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167616.61元(含支付资金占用费21826.99元,杨斌垫付的诉讼费46750元,以及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用52973.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云南今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67616.61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松审判员 李品峰审判员 高招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