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高春生、石家庄晟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春生;石家庄晟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石家庄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李建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高春生,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石家庄晟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东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前太保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建夫,女,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 关于高春生与石家庄晟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石家庄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李建夫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石裁调字[2015]第7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春生于2015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石裁调字[2015]第748号调解书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