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余婷婷与黄彩丽、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婷婷,黄彩丽,廖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81-1号申请人余婷婷,女,壮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黄彩丽,女,瑶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廖瑜,男,壮族,1983年4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担保人李焕春,男,仫佬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83********。本院受理原告余婷婷诉被告黄彩丽、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38.51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黄彩丽、廖瑜名下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计算。二、查封申请人余婷婷、担保人李焕春共同共有、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西二里6号1栋2单元403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1日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冻结、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绍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