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顾福根与姜建辉、王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福根,姜建辉,王定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71号原告顾福根,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姜建辉,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王定妹,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福根与被告姜建辉、王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福根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笑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