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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敏超、罗永定、应海俊与陈庆荣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永定,陈敏超,应海俊,陈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永定,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超,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海俊,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荣,怀化市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梅秀(特别授权),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玉金(一般代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陈敏超、罗永定、应海俊因不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二初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敏超、罗永定、应海俊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靖州,且对方当事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在靖州履行。因此,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二初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凡涉及公司组织法性质的诉讼,或者说涉及到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公司组织诉讼,均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涉及到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和变更问题,进而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问题,属于公司组织诉讼。同时,该公司住所地在靖州自治县。因此,靖州自治县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滕跃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