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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翠兰与秦建绥提取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兰,秦建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兰(曾用名王翠揽)。被执行人秦建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石民一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建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建绥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秦建绥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工资收入480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