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锦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永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锦萍,孙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66号申请执行人朱锦萍,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蒲城县城关镇中学教师,住城关镇古镇巷01号城建局101号。被执行人孙永军,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蒲城县城建局干部,住城关镇古镇巷01号城建局101号。朱锦萍申请执行孙永军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锦萍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2016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永军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