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与淄博颐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淄博颐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5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海萍,局长。被执行人:淄博颐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元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于2016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淄博颐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颐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10月占用临淄区国有建设用地12822平方米,建设老年公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淄国土罚字[2015]第72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淄博颐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叁佰叁拾元(192330.00)整。本院经审查认定,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5]第72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淄博颐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淄国土罚字[2015]第72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5日进行了催告。本院认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淄博颐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授权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淄博颐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于本行政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罚款192330元交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执行费2785元,由被执行人淄博颐康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琨审判员 于洪美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立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