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798号原告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66823-3,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9幢920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殷浩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70401-7,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原告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诉讼费8228元,减半收取4114元,由原告上海舜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