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姜锋与吴宗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锋,吴宗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49号原告:姜锋。委托代理人:葛运泽,系大连市瓦房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宗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锋诉被告吴宗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按期缴纳的,并申请撤回起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曲伟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