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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卞巧英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巧英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4104号起诉人卞巧英,女,195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收到起诉人卞巧英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其系上海市电子仪表科技情报研究所退休职工。该单位原属事业单位,退休时理应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1998年8月12日,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出具了沪仪控(1998)269号文,该文明确将上海市电子仪表科技情报研究所改制为企业,造成起诉人以企业人员身份退休,领取的是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故起诉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子仪表科技情报研究所要求确认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下发的沪仪控(1998)269号及沪仪控科办(1998)069号文件无效;协助徐汇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恢复起诉人的事业单位待遇,并补偿2000年8月至恢复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期间产生的损失。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现起诉人要求确认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下发的文件无效,以及因身份认定问题而引发的退休待遇争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卞巧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华清审 判 员  陆 艳人民陪审员  何灵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