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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董伟与被告陈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陈万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325号原告董伟。被告陈万有。原告董伟与被告陈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董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