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异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菊元、张明晓等与张兴、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元,张明晓,徐加强,张兴,潘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异字第2765号异议人刘菊元异议人张明晓申请执行人徐加强被执行人张兴被执行人潘秀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加强与被执行人张兴、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菊元、张明晓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菊元、张明晓称,异议人刘菊元与张兴系母子关系,异议人张明晓与张兴系父女关系。张兴因公牺牲后政府给予异议人一次性抚恤金,因张兴生前与徐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执结,新泰市人民法院将该笔抚恤金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不属于死者遗产,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抚恤金的冻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兴系新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其与申请执行人徐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张兴因故去世后,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新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张兴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及死亡补偿金20万元。两异议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死亡补偿金的冻结。另查明,刘菊元与张兴系母子关系、张明晓与张兴系父女关系。张兴、潘秀丽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5月31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死亡补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抚慰性质的物质性补偿,死者近亲属依据与死者的人身依附关系,享有对死亡补偿金的直接请求权。死亡补偿金是死者死亡后产生的,不是死者生前或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范围,死亡补偿金专属于死者近亲属,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综上,异议人请求解除冻结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5年12月11日在新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冻结的死亡补偿金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贠 娟审 判 员 贺 彬代理审判员 陈洪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