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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张俊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军,张俊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02号原告:李永军。被告:张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军诉被告张俊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俊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军撤回对被告张俊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李永军承担。审判员  刘爱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索子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