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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姚芳芳、吴义敏等与陈金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芳芳,吴义敏,吴震,陈金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671号原告姚芳芳,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吴义敏,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姚芳芳,女。原告吴震,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姚芳芳,女。被告陈金龙,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户籍地上海市。原告姚芳芳、原告吴义敏、原告吴震与被告陈金龙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芳芳并作为原告吴义敏、原告吴震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陈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芳芳、原告吴义敏、原告吴震共同诉称:2015年1月27日原告家卫生间漏水,原告报修后,物业人员上门发现楼上上下水管与楼板衔接处有水渗漏,物业人员要求至被告家察看,被告表示他家不漏,拒绝查看,由于是农历新年间,维修不便。之后水又漏到原告厨房,再漏到客厅,导致原告客厅大面积墙体脱落。原告报修了无数次,物业公司称被告家不开门,未接电话和电话关机,直到2015年5月底,被告才同意物业公司进门查漏,物业公司凿了两块瓷砖,被告又拒绝查勘,直至同年7月7日,在有关部门的多次协调下,被告终于同意查漏,当场确定漏水源在被告家。同月8日就修复。因漏水原因是被告家卫生间出水管处漏水以及进水管有沙漏,造成大面积水从8楼一直漏3楼。现物业公司积极配合修复,是被告拒绝8楼及物业公司的要求,不让敲,导致原告家中受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的原告房屋修复损失人民币20000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金龙辩称:原告家没有漏水现象,是整幢楼卫生间进水总管渗水,物业经理查看后告知是被告家这一段进水总管渗水,当时还查出被告卫生间淋浴器管道也有漏水隐患,物业公司一并为被告把进水管、淋浴器管道换掉,现已经修复。被告手机24小时开机,2015年3、4月物业维修人员打电话与原告约定11点上家中查看,但没有来。次日物业维修人员再想上门,当日因被告有事,遂约定在周六查看,在查看过程中,维修人员在被告家厨房间西北角墙角下打了洞,没发现漏水现象,因被告家进水管是沿屋顶安装的,维修人要求在被告厨房西北角中间打洞,但此处没有安装管道,被告才没有同意。因为工作原因,被告每周六在家,物业公司每次打电话要求上门,被告均同意,只是限定在周六上午一个小时内。且修理过程中,被告家敲了很多洞,留下许多建筑垃圾,都是被告自己清理的,家中装潢也破坏了,故并非被告不配合,而是相当配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三原告与被告是上下楼邻居关系,三原告系上海市武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系上海市武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所有权人。2015年1月底,原被告所属物业即上海久实物业有限公司武宁小城管理处(以下简称久实物业)接到原告及部分业主报修,原被告居住楼01室的9楼以下卫生间有漏水现象,即进行排查,查至被告家时,因与被告上门排查时间的约定及排查原因等数次反复,直至2015年7月8日修复,此次漏水造成原告及其他业主家中不同程度受损。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审理中,三原告向本院提供2015年7月17日及11月19日久实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事实证明》,其中《情况说明》的大致内容为:“自2015年1月23日报修,前后经过近10次左右协调,拖延时间近6个月,最终查明系01室总管破裂造成。但是901室业主不肯配合物业查漏源,在抢修时间造成拖延……,最后经过多次协调,于7月8日查明修复总下水管,现已施工结束等”;《事实证明》的大致内容为:“自2015年1月23日报修,前后经过10余次协调,最终于7月8日查明系901室业主家卫生间总管内渗水,导致管理井内渗水漫延至301室(7个楼面),并发现901室上水管砂眼渗水,现已于7月8日修复。由于901室业主不是拒绝配合物业查验,造成楼下业主的正常生活遭受心里压力和墙面大面积进水等”。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被告陈述:当时物业查漏源的厨房既没有管道也没有漏水现象,查漏的洞目前还在。之后物业经理电话给被告,称楼下漏水厉害,希望上门查看卫生间,并在卫生间北面管道井中间部分瓷砖腰带上面打了一个洞,后一共在管道井位置打了两个洞,但因为看不清楚,物业还要求在下面打洞,当时家里已经有很多建筑垃圾,被告遂拒绝。又过了一两周,约2015年6月底左右,物业经理又电话给被告,至被告家在卫生间管道井部位又打掉了四块瓷砖,发现管道井内一根粗管子有渗水现象,当时被告家淋浴器出水管外有潮湿现象,物业经理说有漏水的风险,承诺一并帮助换掉。现被告卫生间6个洞物业公司已经修好了,但有色差,厨房1个洞,至今还没有修好。所以被告坚持不认可有拖延配合修复的情况。原告对被告所述的上述经过没有大异议,漏水原因是在被告家卫生间的管道井,没有其他原因。卫生间和厨房就隔了一堵墙,该管道井是卫生间和厨房共用的。原告家先是卫生间漏水,接着是厨房,再是客厅漏水。坚持认为被告是不配合维修,但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三原告漏水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漏水部位在被告家卫生间的管道井。原告提供的2015年7月17日及11月19日久实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事实证明》中对原告房屋漏水原因说法不一。在2015年7月17日《情况说明》中的漏水原因为“最终查明系01室总管破裂造成”;而在2015年11月19日《事实证明》中的漏水原因为“最终于7月8日查明系901室业主家卫生间总管内渗水,导致管理井内渗水漫延至301室(7个楼面),并发现901室上水管砂眼渗水”。根据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原被告整幢楼的管弄井属物业共用部位,久实物业作为原被告房屋的管理部门,维护住房的共用部位正常使用是其义务。对于业主的日常报修,也有义务及时维修。原告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佐证,根据证据规则,本院采信久实物业的第一次说法,即漏水原因系01室总管破裂造成。故被告有配合维修的义务。因本次漏水原因在管弄井内,有其特殊性,需要有一查勘的过程,在自身房屋不漏水的前提下,要破坏被告家的装修才能明确漏水原因,并予修复。应当允许被告有一思考过程,现实际被告已经配合久实物业进行了查勘和维修。而久实物业又为此次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原告仅以久实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事实证明》来证明被告不配合维修,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姚芳芳、原告吴义敏、原告吴震要求被告陈金龙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损失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三原告负担。(原告预付人民币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七十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六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