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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浙江顺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顺建实业有限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031号原告:浙江顺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平。委托代理人:周勤、赵宁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慎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顺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顺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已经收到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告应付的所有款项,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顺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顺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原告浙江顺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