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乘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某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许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刚,许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乘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许某刚,男,194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许某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代理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女,1948年4月26日出生。申请人许某刚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许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某刚称:申请人许某刚与被申请人许某某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许某某自幼发育不良,反应迟钝。2015年8月28日被申请人经大庆市第三医院诊断,其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并建议住院治疗。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许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鉴定人许某某被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鉴定人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许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许某刚为其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