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2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茂德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刑更1号罪犯李德茂,男,生于1990年3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2012年12月22日因盗窃被荥经县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5日,2013年4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荥经县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5日,2015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荥经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眉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5)荥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李德茂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荥经县司法局于2016年1月27日书面建议本院对罪犯李德茂撤销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荥经县司法局提出,罪犯李德茂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并被荥经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荥经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到该局报到的罪犯李德茂带到荥经县公安局严道派出所进行人体尿样毒品(吗啡)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荥经县公安局遂于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李德茂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在李德茂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荥经县公安局调查发现李德茂在2016年1月8日在位于荥经县严道镇卫生院旁的出租屋内注射过海洛因,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应认定李德茂吸毒成瘾严重,2016年1月25日,荥经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李德茂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雅安市荥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入矫谈话笔录、到案经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荥经县公安局荥公(严)行罚决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公(严)强戒决字〔2016〕4号强制隔离禁毒决定书、告知笔录及执行回执、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5)荥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德茂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依法应当撤销缓刑,荥经县司法局的建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荥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李德茂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李德茂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刑期自收监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涛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人民陪审员 伍崇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四)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