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特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韩学法、何满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学法,何满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特1794号申请人:韩学法,男,1969男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荆门市东宝区。申请人:何满棠,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韩学法与申请人何满棠关于交通肇事纠纷裁定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交通肇事纠纷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韩学法与申请人何满棠就关于交通肇事纠纷于2016年4月1日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申请人一致同意由申请人韩学法于2015年7月20日向申请人何满棠支付7000元作为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二、赔偿款支付完毕后,事故双方就此了结本案纠纷,申请人莫浪燕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申请人何自由主张损害赔偿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