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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俞美珍、俞美珍与被告汪双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等与汪双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美珍,俞美珍与被告汪双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汪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806号申请执行人:俞美珍,曾用名余美珍,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宁国市美珍饭店业主。原告俞美珍与被告汪双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汪双喜,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俞美珍与汪双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一初字第0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