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顾中英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中英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中英,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住本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中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中英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顾中英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段俊峰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静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