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00211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葫芦岛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400元;201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学锦,辽宁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葫龙检公���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东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学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龙港区锦葫路中段某钣金喷漆修配厂院内的银灰色奇瑞旗云2轿车(车牌号辽P1XX**)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000元。2015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将停放在龙港区连湾街道农民新村“某洗车”门前的一台本田奥德赛轿车(车牌号:辽ABXX**)副驾驶车玻璃及后车玻璃砸碎、两个后车胎划破,并将车内一件僧袍偷走。在盗窃过程中,李某某被砸碎的车玻璃划伤,将血液留在车内。2015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锦葫路稻池村道口某汽车维修站喷漆房门前的黑色伊兰特现代轿车(车牌号辽P1xx**)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000元。2015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龙港区望海寺丽景国际小区B6楼下的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海马骑士吉普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在霸道车内盗走装有人民币11000元、数张银行卡的手包一个及两套卖猪肉的发票和公章;在海马车里盗走装有车蜡、擦车用的掸子的行李箱一个。经鉴定,车辆被损毁价值人民币5036元。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奇瑞旗云轿车和现代伊兰特轿车跟我没有关系,这两辆车不是我偷的,我并没有看见霸道车内的11000元现金,对起诉书指控��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一、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奇瑞旗云2轿车的证据不足。二、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盗窃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盗走丰田霸道车内11000元现金证据不足。四、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比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将停放在龙港区连湾街道农民新村“某洗车”门前的一台本田奥德赛轿车(车牌号:辽ABXX**)副驾驶车玻璃及后车玻璃砸碎、两个后车胎划破,并将车内一件僧袍偷走。在盗窃过程中,李某某被砸碎的车玻璃划伤,将血液留在车内。2015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锦葫路稻池村道口某汽车维修站喷漆房门前的黑色伊兰特现代轿车(车牌号辽P1XX**)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000元。2015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龙港区望海寺丽景国际小区B6楼下的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海马骑士吉普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在霸道车内盗走装有人民币11000元及数张银行卡的手包一个,在海马车里盗走装有车蜡、擦车用的掸子及两套卖猪肉的发票和公章的行李箱一个。经鉴定,车辆被损毁价值人民币5036元。另查明,2015年4月9日18时许,民警在龙港区望海街百万庄市场东侧楼群内发现一辆黑色无牌照现代轿车,经核实该车系3月19日龙港区锦葫路稻池村某汽车维修站被盗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无误。经现场勘查,侦查员在该车内发现了于2015年3月21日,在龙港区丽景国际小区B6号楼下被砸的霸道吉普车内所被盗的卖猪肉的发票及公章。该车现已返还被害人李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2015年2月20日左右,我的灰色奇瑞旗云2汽车在齐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和另一辆车撞了,过年期间我也没有找地方修车,2月25日我将车送到龙港区锦葫路中段某钣金喷漆修配厂进行维修,3月2日中午11时左右我接到修配厂电话,修配厂的人问我是不是将车开走了,我说没有,他们告诉我我的奇瑞汽车可能被盗了,我就报警了。灰色奇瑞旗云2汽车车辆型号SQRXXXXA15,车辆识别代码:LVVDA11A67D17XXXX,发动机号;EF7F0XXXX,车牌号码辽P1XX**。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5年3月19日13时许,我将我的黑色现代伊兰特汽车停放在龙港区锦葫路稻池村道口,某汽车维修站喷漆房门前,���辆没有熄火,大概40分钟后,我叫单位同事李阳帮我把车熄火,李阳将我的车辆熄火之后,车钥匙就放在车上,车门也没有锁,一下午我们一直都在干活,直到下午17时20分我下班时发现我的车没有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车辆识别代码是LBEXDAFBXAX99XXXX,发动机号是AB36XXXX,车牌号码辽P1XX**。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晚上,沈阳的一位杨居士将其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辽ABXX**的银灰色本田长轿车停在我家店南侧的“某洗车”门市门前的,第二天早上8点钟的时候,这辆车的驾驶员杨某某就发现他的车的副驾驶车窗及后车窗被砸碎了,车里的一件僧衣披风不见了。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21日早上7点多,我发现我的两台车后风挡玻璃被砸了,一台是丰田霸道车,车牌号是辽P0XX**,另一台是海马骑士吉普,车牌号码是辽P0XX**。车被砸的时间大概是2015年3月21日凌晨2点47分左右。霸道车内丢失一个黑色手包,手包内有人民币11000元,另外还有工行三张银行卡、建行两张银行卡、中行一张、邮政银行一张银行卡,另外有几张收据,还有一个行李箱被盗,行李箱中有两套卖猪肉的发货票和章。海马车里丢了一个行李箱,行李箱里有车蜡,擦车的掸子。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今年3月19日治安拘留出来之后的一天,我在锌厂一条街附近买东西的时候无意中碰上李某某了,他问我怎么没开车,我说我也没有车啊,有车我不就开了吗,当时一台银灰色的轿车就在他旁边停着,李某某就把车钥匙给我,把这个车让我开了。我把车开回家之后的第二天,我下楼开车一开门就有警察把我拦住了,警察看看车就离开了,我当时也不敢再开这车了。后来有一天,我朋友王某某说他没有车开,我俩是发小,我就把这台车让他开了。我还见过李某某开过一辆黑色的轿车。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29日,刘某某来到我家,他说要将一辆出租车下线的车卖给我,我说:“我可没有钱买车,你说那个车都没有手续了吧。”刘某某说:“这个车是下线车,有发票。”我说:“啊,那就放这里呗。”然后他就离开我家了,过了一会就将一辆浅黄色的车牌号为辽辽PBXX**奇瑞三厢轿车开到了我家楼下,刘某某把钥匙交给了我,并对我说:“你要是愿意开就开吧,不行这车就给你得了。”我说:“我可不要,都没有手续。”然后他就走了。7、证人杜某某的证言:我看见有两次李某某是开着黑色轿车回家的。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25日上午,韩某某将一辆奇瑞旗云2轿车送到我工作的某修配厂进行维修,前天下午我将汽车修好后停放在修配厂的院内,没人动过,钥匙就插在车上,车上没有锁,随时都可以开走,等到今天早上8点,上班以后我发现这台车不见了,问工友大家都说不知道,我问韩某某他也说不知道,才知道车被盗了。车是金属灰的,车牌号是辽P1XX**。通过查看监控得知,2015年3月1日晚上23点44分左右,一名男子进到修配厂,直接奔向汽车,将汽车开出修配厂。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之后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刘某某(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然后刘某某打车带我来到玉皇的一个修理厂,在修理厂外边停着一台黑色的现代轿车,刘某某让我把这台车开走,我问他钥匙在哪,他说在车上呢,我上到黑色现代轿车上后,发现车钥匙就在车上插着,于是我就把车开走了,当时刘某某先打车走了,我问他把车开到什么地方,刘某某让我把车开到他家楼下,我把车开到他家楼下等他,他一直没回来,我又给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说他有事,让我先开车溜达溜达,我溜达一圈后就把车开回家了。我回到家后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再去他家,我开车过去,他在他家楼下附近等我,告诉我把车给他然后让我回去,我说我没有钱让他送我一趟,刘某某没送我,给了我50元钱让我打车回家的。又过了两天,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一趟,说要给我点冰毒。我于当天上午10点左右的时候打车来到望海寺刘某某家,然后在他家呆着,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我和刘某某出来,他开着之前弄到的现代轿车带着我,然后问我饿不饿,我说饿了,他就买了一些金小麦啤酒和一些辣的鸡爪子,我在车里吃了一些,又喝了一些啤酒,当时刘某某带我来到了望海寺的一个小区,在这个小区里,刘某某把车停在一个胡同里,我问他干啥,他说等个人,然后我就睡着了,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刘某某把我扒拉醒了,让我去车前边的一台黑色越野车里翻东西,我当时迷迷糊糊的,还问他前边的车玻璃咋办,他说你快去吧,我下车一看这台车的后窗玻璃已经敲碎了,我就从车后窗户中把车里的一个整理箱抱了出来,然后回到刘某某的车上把整理箱给他,他说让我把黑色越野车前边的一台霸道车也翻翻,我过去一看这台霸道车后玻璃也被砸碎了,在这个车里也发现一个整理箱,我问刘某某发现钱没有,他说没有钱���然后我说那有啥,我就看见两个箱子里有一些印章,绿色发票,还有车蜡和车掸子还有两盒烟。我看见刘某某手里拿着一个黑色手包,应该也是从整理箱里发现的,我问他这个手包里也没钱吗,刘某某把手包扔给我让我看说:“你看这里没有钱”。我打开包确实没看见这里有钱,然后刘某某就开车带我走了,之后刘某某就让我回家,我说我没有钱了,刘某某从兜里掏出一打钱,有一万左右,还有两袋冰毒:“啥钱钱的,给你两袋冰你回去玩去”,然后我就打车回家了。10、公安机关情况说明:2015年4月9日18时许,我中队民警走访过程中,在龙港区望海街百万庄市场东侧楼群内发现一辆黑色无牌照现代轿车,经核实该车系3月19日龙港区锦葫路稻池村某汽车维修站被盗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车无误。经现场勘查,侦查员在该车内发现了于2015年3月21日,在龙港区丽景国际小区B6号楼下被砸的霸道吉普车内所被盗的卖猪肉的发票及公章。11、对案件有关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处扣押的奇瑞轿车的发动机号为:EF7F0XXXX,车辆识别代码为:LVVDA11A67D17XXXX,与被害人韩某某被盗车辆信息一致,现以将该车返还给被害人韩某某。12、行政拘留回执,证实刘某某(刘某某)被行政拘留二十日(自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19日)。1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14、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物证鉴定书。15、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实表现。16、刑事判决书。17、物证照片。18、视频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2月20日晚盗窃银灰色奇瑞旗云2轿车,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以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该车被盗时间是2015年3月1日晚,但现场监控视频无法看清是谁盗窃了涉案车辆,仅凭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了涉案车辆,故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其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辽P12X**号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张东云人民陪审员 周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秦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