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5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俞某1与楼某、俞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1,楼某,俞某2,俞某3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919号原告俞某1。被告楼某。被告俞某2。被告俞某3。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1诉被告楼某、俞某2、俞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某1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某、俞某2、俞某3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某1撤回对楼某、俞某2、俞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俞某1负担。审判员 瞿燕萍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无书记员 赵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