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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秀琴、王浩、王红、奂大姐与王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秀琴,王浩,王红,奂大姐,王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财保6号申请人韩秀琴,女,1958年7月4日生。申请人王浩,男,1992年1月5日生。申请人王红,女,1994年3月15日生。申请人奂大姐,女,1934年6月9日生。被申请人王利明,男,1964年4月10日生。申请人韩秀琴、王浩、王红、奂大姐因与被申请人王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王利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担保人韩海涛、刘春枝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老河口市洪山咀镇洪山咀村7组房屋一幢(建筑面积282.21平方米,房权证号:河口市房权证乡镇字第00XXX6**号)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韩海涛、刘春枝名下位于老河口市洪山咀镇洪山咀村7组房屋一幢(建筑面积282.21平方米,房权证号:河口市房权证乡镇字第00XXX6**号);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王利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若额不足,直至额满为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泽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