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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方明与楼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楼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519号原告:方明,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楼琴,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诉被告楼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明以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方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小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保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