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高立民与姚佳民、沈利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立民,姚佳民,沈利万,余双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高立民。被执行人姚佳民。被执行人沈利万。被执行人余双迪。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佳民、沈利万、余双迪银行存款人民币52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528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