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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玉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玉军,钟淑红,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玉金、温明伟,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军,总经理。被告张玉军。被告钟淑红。被告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和,总经理。被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洪亮。委托代理人李卫民,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玉军、钟淑红、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迎辉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人民陪审员  玄美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