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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瞿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瞿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2187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珠江东路97号。法定代表人吴懿。委托代理人龚蕾蕾、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诉被告瞿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昱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