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汤兵非法运输爆炸物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62号罪犯汤兵,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襄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兵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5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71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汤兵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兵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