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春来与易正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来,易正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333号原告许春来,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易正源,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来与被告易正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春来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春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徐春来负担。审判员 赖照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黎 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