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更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秦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59号罪犯秦志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30日作出(2013)文刑初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12日止。于2013年09月27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志强减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秦志强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1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秦志强伙同他人至安阳市文峰区大营村被害人司某的住处,持木棍将被害人司某打伤。被害人司某伤情为重伤。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志强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08月记功一次,2014年12月、2015年04月、2015年07月、2015年12月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秦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志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钦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