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吕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月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月鑫,无业。2012年1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6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月鑫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月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吕月鑫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村田某的旅馆内,谎称其要长期租房、需配置电脑,趁被害人董某给其布线之际,骗走被害人董某的四台旧组装台式电脑(价值600元)、六套键盘鼠标(价值240元)、两个无线路由器(价值200元),后以420元的价格卖到太原市尖草坪区北宫苏宁电器二手家电市场的张某。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2、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吕月鑫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村,谎称其在小店区北张村开旅馆,以需要安装热水器为由,骗取白某乙的两台太阳能热水器(价值2200元)。后被告人吕月鑫在趁热水器店老板白某乙给其安装热水器之际,骗走小店区北张村旅馆老板丁某的五台组装电脑(价值750元)、八台电视机(价值480元),后以820元的价格将电脑、电视机变卖。破案后,赃物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吕月鑫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南二巷休干所旁边的美的专卖店,谎称其要在迎新南二巷的鑫盛源澡堂长期租房、需要购买电视机,骗取被害人侯某的五台电视机,被告人吕月鑫将其中两台电视机(价值5873元)安装在鑫盛源澡堂内,将另外三台电视机(价值6840元)以2500元的价格卖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彭村南街同创电脑店的吴某(另案处理)。破案后,五台电视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吕月鑫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村,谎称其要给员工租房、需要购置电脑,骗走被害人苗某乙四台台式组装电脑(价值13600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600元)、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40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并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对被告人吕月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月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吕月鑫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村田某的旅馆内,谎称其要长期租房、需配置电脑,趁被害人董某给其布线之际,骗走被害人董某的四台旧组装台式电脑(价值600元)、六套键盘鼠标(价值240元)、两个无线路由器(价值200元),后以420元的价格卖到太原市尖草坪区北宫苏宁电器二手家电市场的张某。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吕月鑫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村,谎称其在小店区北张村开旅馆,以需要安装热水器为由,骗取白某乙的两台太阳能热水器(价值2200元)。后被告人吕月鑫在趁热水器店老板白某乙给其安装热水器之际,骗走小店区北张村旅馆老板丁某的五台组装电脑(价值750元)、八台电视机(价值480元),后以820元的价格将电脑、电视机变卖。破案后,赃物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吕月鑫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南二巷休干所旁边的美的专卖店,谎称其要在迎新南二巷的鑫盛源澡堂长期租房、需要购买电视机,骗取被害人侯某的五台电视机,被告人吕月鑫将其中两台电视机(价值5873元)安装在鑫盛源澡堂内,将另外三台电视机(价值6840元)以2500元的价格卖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彭村南街同创电脑店的吴某(另案处理)。破案后,五台电视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吕月鑫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村,谎称其要给员工租房、需要购置电脑,骗走被害人苗某乙四台台式组装电脑(价值13600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600元)、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40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被告人吕月鑫于2015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吕月鑫作案4起,价值为38383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被告人吕月鑫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受害人侯某报案至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南寨责任区刑警队,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经审查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侦查,2015年6月1日侦查完毕,查明了被告人吕月鑫诈骗被害人董某、白某乙、丁某、侯某、苗某乙的事实,拟提请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事实。2、被告人吕月鑫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4月17日、4月19日、4月22日、4月23日,分别诈骗被害人董某、白某乙、丁某、侯某、苗某乙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相一致;在公安机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是收购其电视机的吴某;在公安机关带领下指认其作案地点的事实。3、被害人侯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2日,一名男子来到其位于尖草坪区迎新南二巷休干所美的专卖店内,以购买电视机为名,骗走其五台电视机,该男子没有付款;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骗走其电视机的小伙子的事实。4、被害人白某乙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9日13时许,一个小伙子电话联系其要购买两台太阳能,后该小伙子雇了一辆私用车将其和太阳能拉到小店区北张村的一个旅馆进行安装,其一直安装到快天黑,小伙子中途离开,其联系不上小伙子就走了,其在回家途中接到小伙子雇佣的私用车司机的电话,发觉自己被骗;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骗走其两台太阳能热水器的人的事实。5、被害人丁某的询问笔录、陈述材料、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9日上午在其开办的位于小店区北张村的日租房,来了个小伙子要租房子,交定金100元,下午该小伙子拉来两台太阳能,接着要装在楼顶后,说要更换旧电脑和电视机,就从其那儿拉走5台电脑和8台电视机,6点后就联系不上了,其发觉被骗;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拉走其电脑和电视的人的事实。6、被害人董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7日中午一个小伙子到其店里拉走四台旧电脑、六套键盘鼠标、两个路由器,拉上其一起去了该小伙子要租房子的地方,到了后其在四楼布置网线,小伙子把东西放在一楼,下午装完网线后其发现东西不见了人也不在了,其发觉被骗;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拿走其电脑的人的事实。7、被害人苗某乙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3日12时左右,在其家里的旅馆内,一名男子称要租其家的旅馆,并装几台电脑,其就和该男子一起去其公司拿了4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后该男子和其拉上电脑一起去了南屯村舒心宾馆,到了后该男子让其回其家里的旅馆等该男子的哥哥,其回到自己家的旅馆后接到舒心宾馆老板的电话,称该男子开上车拉上电脑跑了,后其打电话联系不上该男子,发现被骗;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诈骗其电脑的那个人的事实。8、证人吴某的讯问笔录、个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2日下午,一名年轻男子来到其位于彭村南街91号的电脑店内,问其收不收电视,其看了看三台电视机都是好的,就同意收了,其给了该男子2500元,该男子就走了;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卖给其电视机的男子的事实。9、证人路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2日下午,一名年轻男子雇其开车从迎新街鑫盛源澡堂拉了三台电视机,拉到万柏林区彭村,卖给一个收电器的女的,卖了2500元,之后把该男子拉到大同路下兰村门楼,该男子就走了;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雇佣其运输电视机的小伙子,三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收购三台电视机的女子的事实。10、被害人贺某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9日,一名小伙子雇其的货运车从向阳店往北张村拉两台太阳能,到了目的地卸下太阳能后,该小伙子把旅馆的五台电脑和八台电视机搬到其车上,分别拉到北宫和向阳店卖掉,之后该小伙子还骗了其1500元;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骗其钱的男子的事实。11、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4月19日下午,贺某和一个瘦高个男子将两台旧电视机放到其店里,第二天中午,贺某和白某乙来到其店里,白某乙给了贺某80元,将两台电视机拉走的事实。12、证人田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7日,一个年轻人在其开的旅馆内,以长期租房配置电脑为名,趁卖电脑的人布网线之际,骗走四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屏;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要租其房子和骗走布网线的人的电脑的人的事实。13、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9日下午,有个小伙子来到其店里,拉来五套电脑,问其是否收购,其看了看后同意收购,给了小伙子500元,小伙子就走了;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卖给其电脑的那个小伙子的事实。14、证人白某甲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3日下午,一名男子骗走苗某乙电脑的过程;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骗走苗某乙电脑的人的事实。15、证人苗某甲的询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3日,一名20多岁的男子骗走其儿子苗某乙的电脑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骗走其儿子苗某乙电脑的人的事实。16、证人冯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一个小伙子和卖电脑的雇佣其的面包车从南内环青龙电脑城旁边的小区拉电脑,先后去了丽华大酒店门口和南屯村的旅馆,两个卖电脑的人分别在这两个地方下车离开,小伙子让其先去了彭村后又去了尖草坪立交桥附近,该小伙子另外又雇了一辆车拉走其车上的电脑,给了其运费小伙子就走了,当天晚上,其知道卖电脑的被小伙子骗了;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指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即被告人吕月鑫,就是租其车拉电脑的男子的事实。17、草坪价认鉴(2015)41号、44号、53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TCL32F1600B液晶电视机两台评估价2580元,TCL42D59EDS液晶电视机一台评估价2050元,TCLL49E5700F-UD液晶电视机一台评估价4583元,TCLL503600A-3D液晶电视机一台评估价3500元,幸运之光太阳能热水器20管2台评估价2200元,旧电视机海尔牌八台评估价480元,旧台式电脑组装机五套评估价750元,合计人民币16143元;涉案的组装电脑4套评估价600元,无线路由器2个评估价200元,键盘、鼠标6套评估价240元,合计人民币1040元;涉案的组装台式电脑4台评估价13600元,联想笔记本1台评估价3600元,苹果迷你3平板电脑1台评估价4000元,合计人民币21200元的事实。1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经营的电脑店及其住处进行搜查,在电脑店门口搜出一台32寸和一台42寸液晶电视机,在吴某的住处搜出一台50寸的液晶电视机,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侯某的事实。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张某处接收组装电脑4台、显示器4台、键盘鼠标6套、路由器2个,并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董某的事实。20、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苗某乙被骗的6台电脑未追回的事实。2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4日在太原市小店区殷家堡村将被告人吕月鑫抓获的事实。2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吕月鑫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吕月鑫于2012年11月20日因诈骗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3年5月26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6月11日因诈骗被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并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满释放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月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月鑫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吕月鑫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月鑫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吕月鑫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月鑫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吕月鑫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张 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薛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