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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与蔡正英土地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蔡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70939795-7,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学,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正英,女,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丰陵,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涪国土决定字[2015]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2年10月19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1]1200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涪府征[2012]15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江东街道办事处插旗二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确定征收江东办事处插旗二组集体土地2.5305公顷,建设用地0.3579公顷,用于涪陵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办理。2012年10月19日,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发布涪国土征[2012]15号《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执行人蔡正英坐落于涪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X组的房屋属于此次征地拆迁范围。2014年9月11日,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向蔡正英作出并送达《征地房屋拆迁通知》。因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与蔡正英就补偿安置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经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9日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但未达成协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经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拟于2015年3月20日再次进行协调,因蔡正英未到场参加协调,未达成协议。2015年4月30日,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向蔡正英送达涪国土告字[2015]1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2015年5月15日,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向蔡正英作出涪国土决定字[2015]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认为,蔡正英未签订协议,也未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阻挠了国家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蔡正英在接到决定书后5日内,交出房屋及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220平方米。蔡正英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2015年12月22日,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向蔡正英送达涪国土执行催告[2015]1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蔡正英仍未履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涪陵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被执行人对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申请执行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权责令其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土地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正英位于涪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X组的房屋所在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且申请执行人制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涪国土决定字[2015]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刘 芸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成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