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XX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7行审25号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6日作出汝国土监执字(2015)第0435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李红福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2016年1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XX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焦根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