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华永芳、华喆与泰安市泰山海天健身俱乐部、山东省泰安第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海天健身俱乐部,华永芳,华喆,山东省泰安第二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海天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山东省泰安第二中学体育艺术馆。组织机构代码06995756-4。法定代表人闫玉海,系俱乐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永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喆。原审被告山东省泰安第二中学,住所地泰安市虎山东路校园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49419073-9。法定代表人刘树刚,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泰安市泰山海天健身俱乐部与被上诉人华永芳、华喆,原审被告山东省泰安第二中学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泰安市泰山海天健身俱乐部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审判��邢晗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潇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