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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0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16

案件名称

李国武与葛留生、周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国武;葛留生;周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02民初69号原告:李国武,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丽江市古城区被告:葛留生,男,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号被告:周群英,女,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村。原告李国武诉被告葛留生及周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20日决定受理,并与当日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现原告逾期未预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两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永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和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