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06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桂菊申请执行郭永福、董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菊,郭永福,董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06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菊,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永福,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董润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桂菊与被执行人郭永福、董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30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永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该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永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