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炳岗组织卖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炳岗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77号罪犯李炳岗,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铁东派出所14委**组,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长中刑一重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李炳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及其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06年6月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任何违规行为发生;能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并遵守学习纪律,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期内共获考核分11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炳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炳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2024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