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天龙与被告翟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龙,翟士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367号原告吴天龙。被告翟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龙与被告翟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翟士国价值人民币2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天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翟士国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