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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天龙与被告翟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龙,翟士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367号原告吴天龙。被告翟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龙与被告翟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翟士国价值人民币2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天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翟士国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