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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春长与赖根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长,赖根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民初41号原告吴春长。被告赖根海。原告吴春长与被告赖根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原告吴春长(连人带车)为被告赖根海拉运石块、沙石等材料,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共计19000元。2015年8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10份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至今分文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根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春长运费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赖根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