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金、左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左振平,郭艳美,郭彦江,任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左振平,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艳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彦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任传美,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金与被执行人左振平、郭艳美、郭彦江、任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振平、郭艳美、郭彦江、任传美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