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廖德勇,周久玲等与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勇,廖恒,周久玲,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58号原告廖德勇,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程小龙,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辉,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恒,男,199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程小龙,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辉,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久玲,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程小龙,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辉,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附31号圣湖天域4幢24-1,组织机构代码:20304702-8。法定代表人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德勇、周久玲、廖恒与被告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