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郭先春与范仲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先春,范仲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郭先春。委托代理人张恩金,句容市天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仲良,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先春与被告范仲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已收取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先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