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迁安市商祺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商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第877号原告迁安市商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太平庄乡崇家峪村。法定代表人李云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殿民,河北景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华浙广场1号26楼。法定代表人胡齐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商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迁安市商祺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