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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李某乙、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李某乙,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73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二亮,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谢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李某乙、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李某乙、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在被告人郑某提议下,被告人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四人预谋后,采取“猜谜语”的形式在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谢某甲家中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郑某、丁某、李某甲分别占30%的股份,被告人谢某甲占10%的股份。并聘用被告人李某乙、赵某、姜某、谢某乙(以上2人另案处理)等人具体参与。其中,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开票,被告人赵某负责找零钱、退钱。自2015年10月至11月底,共获利1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等,被告人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李某乙、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乙、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主动到长葛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另查明,长葛市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1日扣押赌具,铁桶6个、黑板1块、小单266张、大单6张、喷绘海报,现金12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李某乙、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谢某乙、黄某甲、宫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乙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说明及光盘、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李某乙、赵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乙、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郑某、李某甲、丁某、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乙、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扣押赌具及违法所得赌资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违法所得10000元,赌资1227元及赌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判员  刘中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