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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C}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117号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佟金祥,主任。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以济南市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一、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是由办事处参与组建起来的,是换届工作的合法有效组织,其于2015年3月16日宣布的业主大会选举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合法有效。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办事处在社区住宅楼单元门张贴《公告》和《答复意见书》的行为,存在阻挠选举的故意,超越了法律赋予其的权力范围。二、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办事处违法控制业主委员的公章,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三、2015年3月18日,业主委员会的报备材料已邮寄至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管委会的房管中心,但被起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一直未给报备,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因管委会和办事处作为济南市政府的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相关责任应由济南市人民政府承担责任。请求判令济南市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并履行法定职责。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既非公民、法人,也非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对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习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复核:会签:事由:行政裁定书主办单位及拟稿人:立案一庭发送机关:打字:校对:发文(2016)鲁01行初117号年月日封发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佟金祥,主任。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以济南市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一、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是由办事处参与组建起来的,是换届工作的合法有效组织,其于2015年3月16日宣布的业主大会选举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合法有效。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办事处在社区住宅楼单元门张贴《公告》和《答复意见书》的行为,存在阻挠选举的故意,超越了法律赋予其的权力范围。二、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办事处违法控制业主委员的公章,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三、2015年3月18日,业主委员会的报备材料已邮寄至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管委会的房管中心,但被起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一直未给报备,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因管委会和办事处作为济南市政府的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相关责任应由济南市人民政府承担责任。请求判令济南市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并履行法定职责。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既非公民、法人,也非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对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程军代理审判员何萌代理审判员崔宝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李习瑞合议庭评议笔录(各类案件通用)时间:2016年2月1日10时08分至10时27分合议庭成员:程军、崔宝宁、何萌案件主审人:崔宝宁书记员:李习瑞案号:(2016)鲁01行初117号记录如下:一、当事人情况: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佟金祥,主任。二、查明情况及承办人意见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以济南市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一、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是由办事处参与组建起来的,是换届工作的合法有效组织,其于2015年3月16日宣布的业主大会选举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合法有效。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办事处在社区住宅楼单元门张贴《公告》和《答复意见书》的行为,存在阻挠选举的故意,超越了法律赋予其的权力范围。二、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办事处违法控制业主委员的公章,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三、2015年3月18日,业主委员会的报备材料已邮寄至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管委会的房管中心,但被起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一直未给报备,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因管委会和办事处作为济南市政府的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相关责任应由济南市人民政府承担责任。请求判令济南市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并履行法定职责。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既非公民、法人,也非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对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三、合议庭评议何萌:同意承办人意见。起诉人既非公民、法人,也非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程军:同意承办人意见。起诉人既非公民、法人,也非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备原告资格。四、合议庭决议对起诉人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