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夏根花与张子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根花,张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夏根花。被执行人张子良。申请执行人夏根花与被执行人张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根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子良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夏根花借款5万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反馈。现被执行人张子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6)浙1123执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