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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民一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国网江西彭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泽县信贤运输有限公司、黄长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国网江西彭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彭泽县信贤运输有限公司;黄长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民一初字第1054号原告国网江西彭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玉松,江西昆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育军被告彭泽县信贤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贤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长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负责人张启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孝友,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江西彭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泽县信贤运输有限公司、黄长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江西彭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江西彭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0元减半收取48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建中审判员  张江舟审判员  唐春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娟娟 来源: